109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

勞動部109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,自109年9月14日起受理申請,至109年10月16日截止(以郵戳為憑)。申請書表可至本頁面下方之「檔案下載」處下載列印相關申請書表,或到各地方政府、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服務中心(就服台)、勞保局各辦事處、勞動部四樓服務臺等地點索取。

  • 申請資格(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第1、2 、3、4 項條件):

1、申請人屬於下列勞工之一:

(1)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,自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,至109年10

月16日止仍未就業,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,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。

(2)或勞工於109年10月16日已就業,於前一年內(即108年10月16日至109年10月15日)非自願離

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,且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。

2、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資料,申請人及其配偶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(以下同)148萬

元以下。

3、申請人於109年10月16日以前,未請領老年給付,且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(方案)。

4、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。

  • 補助金額
  1. 公立高中職學生(含五專前3年)每名4,000元。
  2. 私立高中職學生(含五專前3年)每名6,000元。
  3.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(含五專後2年)每名13,600元。
  4.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(含五專後2年)每名24,000元。
  5. 申請人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或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2人以上,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者,依上述補助金額加給20%(同時符合者,以加給20%為限)。

請注意:

1.研究生、公費生、各類在職班、學分班、假日班、空中大學、空中進修學院、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

延畢學生等,不在補助範圍。

  1. 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、教育或其他補助者(例如:教育部高中職(含五專前三

年)免學費補助、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…等),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。

其他未盡事宜請詳閱「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」

檔案下載:  https://reurl.cc/VXNRA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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