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員相關福利


  1. 五一勞動節禮品:限入會滿一年以上之會員本人,每年4月份發放。
    領取時間 : 每年4月 1日起至 5月 2日止 。逾期視同自願放棄,恕不補發禮品。
  2. 會員可免費報名參加新北市政府所舉辦之勞工教育課程。
  3. 會員及會員子女獎學金:限入會滿一年以上之會員本人及子女,分為公、私立高中組及公、私立大專院校組,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申請。
  4. 每年一次國內自強活動旅遊(春旅)補助。
  5. 免費諮詢勞、健保各項給付及勞工相關權益、福利與法規。
  6. 優秀勞工可獲得五一模範勞工選拔表揚。
  7. 會員急難救助:限入會滿一年以上之會員本人。
    1. 會員在工作中因職災意外受傷,致永久殘廢不能工作者,發給新台幣三千元之慰問金。(須有醫師診斷書正本)。
    2. 會員住家(所有權必須為會員或其配偶)因地震、火災或其它不可抗力災害,以致房屋半毀以上無法居住時,每戶發給新台幣伍千元之慰問金,(依政府機關證明文件為準)。
    3. 會員住家(所有權必須為會員或其配偶)因颱風、水災或其它不可抗力災害,以地面一樓室內樓地板起算,凡水淹滿50公分以上,每戶發給新台幣壹千元之慰問金。凡水淹滿100公分以上,每戶發給新台幣兩千元之慰問金。凡水淹滿150公分以上,每戶發給新台幣三千元之慰問金。(依政府機關證明文件為準)。

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辦法


新北市手工藝業職業工會
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辦法

  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修訂

一、    主    旨:本會為鼓勵會員及會員子女努力向學,特訂定本辦法。

二、    請領資格:凡會員依章程規定履行會員義務一年以上者,(依最近入會日起算)本人或其子女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或、公私立高中(職業)等學校。(軍警學校及各級師範學校之公費生不得申請)。

  甲、學業成績﹕

    1、公立學校總平均在83分以上。

    2、私立學校總平均在88分以上。

  乙、操行成績:列入甲等或八十分以上。

 三、 證明文件:

    (一)填具申請書(本會或各地服務處及工會網站下載)。

    (二)學校成績報告單全份正本(學年度第一學期成績)。

    (三)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。

    (四)戶口名簿、會員證影本各乙份。

四、 申請期限:獎學金每年申請壹次。(自每年4/1起至5/31日止,逾期恕不受理)。

五、 資格審核:由本會理、監事擔任審查委員會成員,負責審核之。

  (一)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擔任之。

  (二)主任委員應於受理期限後,申請召開審核會議。

  (三)經審核委員審查通過後,既行公佈頒發。

六、 獎勵辦法︰

  (一)大專院校組︰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。

  (二)高級中等學校組︰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仟元整。(專科前三年視為高中組)

      每組各以十名為限,採公、私立各五名。各組申請人數過多時,依照學科成績之高低再比操行成績。均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。

七、 經費來源:由會員互助金內編列支出之。

八、 申請人如有僞造、塗改學業成績單領取獎學金之情事,一經查明除追還己發獎學金外,並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
  九、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經理事會討論修正,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

  十、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之。

會員急難救助辦法


新北市手工藝業職業工會
會員急難救助辦法

  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訂定

一、主旨:當會員遭遇急難事故時,能及時獲得支援與幫助,渡過一時的生活難關與困境,救急而不救窮,特訂定本辦法。

二、請領資格:會員凡依章程規定履行會員義務一年以上者,依最近入會日起算,均適用此辦法。

    甲、會員在工作中因職災意外受傷,致永久殘廢不能工作者,發給新台幣三千元之慰問金。(須有醫師診斷書正本)

    乙、會員住家(所有權必須為會員或其配偶)因地震、火災或其它不可抗力災害,以致房屋半毀以上無法居住時,每戶發給新台幣伍千元之慰問金,(依政府機關證明文件為準)。

    丙、會員住家(所有權必須為會員或其配偶)因颱風、水災或其它不可抗力災害,以地面一樓室內樓地板起算,凡水淹滿50公分以上,每戶發給新台幣壹千元之慰問金。凡水淹滿100公分以上,每戶發給新台幣兩千元之慰問金。凡水淹滿150公分以上,每戶發給新台幣三千元之慰問金。(依政府機關證明文件為準)。

 三、證明文件:

    (一)填具申請書(本會或各地服務處及工會網站下載)。

    (二)醫師診斷書正本、會員戶籍騰本及房屋所有權影本。

    (三)會員證、印章及政府機關證明文件。

    (四)戶籍地址與居住房屋須一致,不同者不可申請。

四、申請期限: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件申請,逾期視同放棄。本會於受理

      申請案件時,應既進行審查,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或赴實地查證,以求確實。經核定發給會員急難救助之案件,應予列冊登記備查。

五、資格審核:由本會理、監事擔任審查委員會成員,負責審核之。

    (一)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常務理事擔任之。

    (二)主任委員應於受理後,申請召開審核會議。

    (三)經審核委員審查通過後,立即發放慰問金。

六、經費來源:由會員互助金內編列支出之。

七、申請人如有僞造、塗改證明文件領取慰問金之情事,一經查明除追還己發慰問金外,並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
八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經理事會討論修正,報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。

九、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之。

勞保福利


【勞保給付詳細內容說明】

◎生育給付:

會員本人生育可領取生育補助費2個月。

◎傷病給付:

一、普通傷病:

因一般傷害或疾病住院診療,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者,自住院第四天起,按投保薪資50%給付。(給付期間最長1年)

二、職業災害:

因工務或上下班途中受傷或職業病,於治療中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自治療第四天起,按投保薪資70%給付,第二年降為50%給付。(給付期間最長2年)

◎殘廢給付:

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,經治療終止,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,並經醫師診斷為永久殘廢者,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請領30日-1200日之殘廢補助費。

◎老年給付(一次金請領):

  1. 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滿一年,男六十女五十五歲退職者。
  2. 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滿十五年,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。
  3. 同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滿二十五年退職者。
  4.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,年滿五十歲退職者以上得請領老年給付,每滿一年按其退休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年月老給付,年資超過15年者其超過部份均雙倍加發,但最高以四十為五個月限,滿半年者以一年計。無論勞保中途中斷多久 ,年資都可累計。(中段期間不累計年資,亦不須補繳保費)

◎本人死亡:

一、本人普通事故死亡:

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領喪葬津貼五個月外,

另:

  1. 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未滿一年死亡可領十個月遺屬津貼。
  2. 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未滿二年死亡可領二十個月遺屬津貼。
  3. 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滿二年死亡可領三十個月遺屬津貼。

二、本人職災事故死亡:

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領一律給予45個月(喪葬津貼加遺屬津貼)

家屬死亡:被保險人家屬死亡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領喪葬津貼

  1. 父母、配偶死亡時,發給三個月。
  2. 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,發給二個半月。
  3. 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,發給一個半月。

健保福利


  • 投保級數24000元~45800元,每月健保費675元逐級增加。(健保政府補助40%,殘障另有補助)
  • 若參加縣市(區)公所健保,每月應自付保險費為定額749元;工會最低24000元等級之健保費之費用為675元
  • 參加健保附加眷屬部份第4位以上免費,會員之配偶、子女、父母都可附加。
  • 跨親投保者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聲明書:祖父母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外祖父母、外孫子女、曾祖父母、外曾祖父母。

健保每三年可免費健檢一次

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,每三年可免費健檢一次,你不可不知 !健康是您的權利!保健是責任!

一、受檢時間:每年不限時間均可辦理。 
二、受檢對象: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,每三年給付乙
次,六十五歲以上者,每年給付乙次。

三、受檢憑證:符合檢查資格之保險對象持健保卡及身份證明 文件至特約醫 院、診所接受檢查, 健保卡僅作查驗之用,不需加蓋章,除掛號費外,特約醫院、診所亦不需收取部份負擔費用。
四、保險對象受檢時應注意事項:

  1. 先向特約醫院、診所洽詢及預約檢查時間,由於每家特約醫院、診所辦理之時段(例如每星期幾之上午或下午)不盡相同.故請事先洽詢及預約檢查時間,按時前往檢查。 
  2.  抽血檢查前小時內請勿吃任何飲食,以便空腹驗血。
  3.  檢查時請穿著寬鬆易脫服裝,並儘量避免化妝及抹指甲油。
  4.  檢查時務必告知檢查醫師曾患疾病及不適症狀供醫師檢查參考。

檢查項目:

一、身體檢查:個人及家族病史,身高、體重、聽力、視力、口腔檢查、血壓等。
二、健康諮詢:營養、戒煙、戒檳榔、適度運動、事故傷害預防。
三、血液檢查:血液常規檢查(白血球計算、紅血球計算、血紅素或血球容積比、膽固醇、三酸甘油脂、尿酸、尿素氮、肌酐酸、血糖等。
四、尿液檢查:尿液常規檢查(外觀、酸鹼度、蛋白質、糖份、潛白、白血球、紅血球、膿細胞、上皮細胞、圓柱體等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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